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学院概况 网站公告 专升(套)本 招生简章 校园动态 招生问答 校园风景 证书样本 录取查询 网上报名
通知公告 · 2021年武汉工程大学全日制本科助学班面向全国招生,名额有限请大家抓紧时间报名。报名电话:13072746705 (咨询微信:726095277)  
最新资讯   更多>>
· 我校学子在第八届全国大学生生命...  
· 喻发全深入电气信息学院调研工程...  
· 李志旭带队赴襄阳开展暑期家访和...  
· 邮电学院举办2023年暑期领导...  
· 我校五子棋队在第四届世界五子棋...  
· 朱青林检查实验室安全工作  
· 把爱送到“家”|郑丹凤一行看望...  
· 团省委副书记林桢栋到崇阳县下津...  
· 校领导赴来凤县调研乡村振兴工作  
· 武汉工程大学成功举办首届法学类...  
· 民盟武汉工程大学召开“凝心铸魂...  
· 马小龙率队开展学生家访活动  
· 学校召开本科教育教学专题常委会  
· 学校召开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会...  
· 炎炎夏日再送”清凉“,浓浓关怀...  
· 学校召开党委领导班子主题教育调...  
· 李志旭带队深入学院开展学生工作...  
· 学校举行2023年本科生毕业典...  
· 马小龙深入后勤保障处开展主题教...  
· 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和侨联联合开...  
· 学校第十七届心理健康教育月活动...  
· 学校召开2023年乡村振兴定点...  
· 鄂州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  
· 机关党委召开主题教育工作推进会...  
· 洪山区税务局副局长何院情应邀来...  
· 武汉大学“互联网+”大赛总教练...  
· 帝国理工学院戴森设计工程学院博...  
· 图书馆科研课题立项捷报频传  
· 学校“微特先锋”研究生志愿服务...  
· 机关第九党支部召开2022年度...  
· 2023年全国化工高校党委书记...  
· 艺术设计学院学子在第十四届全国...  
· 电气信息学院教师受邀参加湖北省...  
· 学校召开磷资源开发利用教育部工...  
· 校联投(广东)产业有限公司来校...  
· 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春季专场招聘...  
· 学校召开新学期第一次学团工作例...  
· 化工新材料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研...  
· 我校学子在“2022中国工程机...  
· 学校召开2022年度校级党员领...  
· 学校举行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  
· 武汉工程大学2023年新年贺词  
· 学校张志老师被评为2022年度...  
· 华东理工大学朱明亮教授为我校师...  
· 副校长喻发全出席外语学院党的二...  
· 学校召开2022年新增资产计划...  
· 我校教师在国际权威期刊《Gre...  
· 材料学院与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顺...  
· 我校磷资源开发利用领域两科研平...  
·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湖北省委...  
· 校党委副书记郑丹凤深入材料学院...  
· 校纪委书记方文海、副校长马小龙...  
· 武汉工程大学融媒体中心建成并试...  
· 【高端学术讲座】中南大学教授覃...  
· 计算机学院联合阿里巴巴达摩院举...  
· 【高端学术讲座】中国化工学会副...  
· 深圳市冠旭电子向学校捐赠30万...  
· 新闻媒体聚焦报道我校50周年校...  
· “秋叶大叔”张志作客微特一站式...  
· 武汉工程大学黄冈校友会成立暨黄...  
· 郑丹凤深入学院走访调研  
· 【工大这十年】坚定文化自信 高...  
· 我校土木学子在第六届全国城市地...  
· 校长王存文带队赴中国五环参加校...  
· 【工大这十年】谱写新时代教育对...  
· 学校百度云人工智能实验室入选2...  
· 【工大这十年】学科建设和研究生...  
· 学校召开校庆系列宣传物料、文创...  
· 【平台巡礼】新型催化材料湖北省...  
· 学校举行纪念辛亥革命111周年...  
· 武汉工程大学建校五十周年:《韶...  
· 武汉工程大学2022年“才聚荆...  
· 学校成功举办《校园安全教育第一...  
· 校党委副书记李志旭参加管理学院...  
· 学校隆重举行2022级新生军训...  
· 计算机学子在2022年Robo...  
· 学校召开成立“知识产权学院”专...  
· 化环学院再次获批“世界著名科学...  
· 学校新增两个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  
· 学校召开新学期第一次学团例会暨...  
  • 联系微信:witeduzk 

  • 电话: 13072746705

  • QQ:        

  • 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横路7号




 
政策法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9  编辑:张老师  浏览量:546次]
 

教职成〔2016〕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国家开放大学、考试中心:

  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我部研制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对照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对现设的本、专科专业进行梳理、调整和规范。2017年,各地各高校要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做好拟招生专业的申报工作(平台启用事项另行通知),自2018年起,新入学的学生全部按照目录内专业进行招生。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现在籍学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二、各地各高校要按照成人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做好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相关规定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依据《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四、《管理办法》是教育部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首份文件,对于统一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政策,转变管理方式,明确责任和管理程序,加强信息服务与过程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工作,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

  2016年11月18日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设置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和基本规范。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 教育部组织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职能。充分发挥专家组织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建设、监督与评估方面的政策研究、论证审议和决策咨询作用。

  第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专业目录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由《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见附件)组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由教育部制定、发布,适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全国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可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提出增补专业的建议。材料内容包括: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提出的增补专业建议进行评议汇总,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信息平台。全国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建议材料。教育部组织专家确定增补、撤销或更名的专业名单,适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为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中已经明确的国家控制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其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或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具体程序为:

  (一)各高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汇总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

  (三)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可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具体要求同第十一条。具体程序为:

  (一)对于拟设置的新专业,学校要组织校内有关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进行审议,通过信息平台提交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论证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等申请材料。信息平台将面向社会公示一个月,学校官方网站应同步公示。公示期满后,学校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及时将意见处理情况及修改后的申请材料提交信息平台。

  (二)对于已开设的专业,各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提交的新设专业申请材料和当年拟招生专业信息进行统筹汇总,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

  (四)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具体程序为:

  (一)学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国家控制专业及相关信息。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将本省(区、市)内拟新设国家控制专业的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

  (三)教育部按照现有国家控制专业审批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高校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须于当年1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填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统筹汇总后,须于当年3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于当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

  第十五条 全国考委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范围内,确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制订相应专业基本规范,并于当年5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公布。各省(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清单范围内选择开考专业。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六条 教育部和全国考委将充分运用信息平台监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工作运行,全面掌握专业设置整体情况和动态信息,及时公布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调整情况。推动建立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高校等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和评价机制。

  第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平台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情况,制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检查和评估办法,加强对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的监督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对存在人才培养定位不适应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考试)管理严重不规范、教育质量低下等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视情节责令有关高校对相应专业进行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前,该专业暂停招生,且高校不得设置新专业;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议高校主管部门停止该专业招生。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高校不得进行宣传和组织招生。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十九条 高校应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机制。鼓励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第三方机构对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及认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全国考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返回上一页】
上一篇: 湖北招办提醒考生高职“预科班”均为骗局   下一篇: 2018年湖北省自学考试前置学历查验及课...
友情链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自考  | 
版权: 武汉工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武汉工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横路7号)   备案号:鄂ICP备18026581    witeduzk(微信)    官方咨询QQ:2756226120  726095277     
收缩